4月3日,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纠纷案, 被告韩飞荣因没有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技术指导义务,
致使养的蚌全部死亡,被判向其合伙人赔偿损失人民币5万元。 法院审理查明,2006年1月9日,原告李常与被告韩飞荣签订一份《养蚌股份合同书》,合同约定原告为经济股,被告以技术入股,盈利按50%分配……合同签订后,被告却从未到养蚌地进行技术指导,致使养的蚌患病全部死亡,直接损失150058元。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韩飞荣违反合同约定,怠于履行自己的技术指导义务,应负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。鉴于原告只提出了5万元的诉讼请求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 |